【依法信访】 《信访条例》于2005年颁布并施行。《信访条例》在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行为的同时,对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也依法进行了规范。一方面,信访作为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必须切实维护其合理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禁止的行为及违反规定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据调查,多年过去了,依然有很多人不知道哪些事情可以信访,应该去哪里、找谁、以什么途径进行信访,也因此,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因为违法上访而被行政拘留甚至被判处刑罚的案例。什么才是“信访的正确姿势”?孙志伟律师予以详解,避免群众在维权过程中触及法律红线,得不偿失。 信访是权利 也有相应义务 《信访条例》规定,依法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而群众在享有信访权利的同时,履行的义务也是相辅相成的。信访事项应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的,不走信访程序。与此同时,信访内容要客观真实,应到信访接待场所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依法逐级走访,诉访分离、不采取过激行为等。 五种情况下 群众可以信访 《信访条例》明确规定,碰到以下这些情况可以信访。《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服五种主体的职务行为,或想对其提出建议、意见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孙志伟律师提醒,人人都有信访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信访就可“任性”,必须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正当渠道依法表达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