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上访不可取 触犯法律被追责 一男子因非法上访获刑三年 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两起非法上访案件,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其中一名被告人来自泉州台商区百崎回族乡。他因此成为台商区首位因非法上访而获刑的人。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信访?信访该怎么走流程?信访时应遵守什么规定?记者进行了采访。 □本报记者 黄雅珊 陈桂生 通讯员 许巍 【案件回放】 不服判决非法上访 男子获刑三年 信访人郭某水是台商区百崎乡人,因土地纠纷与他人打架斗殴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郭某水因不服司法机关判决,多次进京、致信反映公安机关执法不公,法院判决不公等问题。据查,郭某水从2015年9月27日起到北京天安门地区及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16次,被北京公安机关训诫13次,被行政拘留7次。经北京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和台商区公安分局多次行政处罚后,郭某水仍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继续越级上访和进京非访,试图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以满足个人无理要求。 日前,惠安县法院依法审理这起非法信访案件。惠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水多次无视国家法律,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多次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最终,郭某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解读】 郭某水的行为触碰了哪些法律红线?日前,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伟接受记者专访,以案释法,对《信访条例》进行了深度解读。 解读一: 触犯多条法律 郭某水非法信访的行为违反我国《信访条例》的多条法律,如下。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同时,郭某水违反《信访条例》《治安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读二: 情节严重获刑 郭某水多次进京非访,无视国家法律,已严重影响台商区和百崎乡的正常工作秩序,并给两级政府造成额外的财政开支。经多次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正确的。所以,非访行为不论是个体上访还是集体上访,不论是否实施过激行为,均违反了《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非法上访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相关人员还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