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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派发政策“红包” 助力水路运输企业做大做强
2018-06-13 17:36:33 来源: 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 陈小妮  

台商区助力水路运输行业发展

为扶持台商区航运企业良性发展,近日,台商区出台了《关于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从鼓励企业新增运力、促进企业规模发展、鼓励开辟国际航线、鼓励参航对台集装箱班轮航线、实施船舶贷款贴息等五大方面,对水运企业新造新购船舶、企业兼并经营、开辟以泉州港为始发港的国际航线、参加对台湾本岛直航的集装箱班轮航线、造船购船贷款利息补贴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资金扶持规定,为台商区航运企业提供有力的政策扶持。

受外部经济不利因素影响

航运企业经营面临多重困境

据了解,台商区航运业对台商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的贡献占很大比重,对台商区社会经济指标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不过,台商区航运企业主要以散货船为主,近年来,受外部经济不利因素影响,散货船航运市场受到较为严重冲击,货源呈现不断减少趋势,运价也不断下探,台商区的多数航运公司经营举步维艰。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台商区共有航运企业10家,共有船舶总数24艘,船舶总载重吨31.405万吨。2017年全年货运总量1298.13万吨,水路货运周转量218.33亿吨公里,同比增长12.34%,位居全市第二。虽然自去年第四季度起,航运运价有所抬升,航运行情有所回暖,但总体上未根本改变台商区航运企业的生存环境,航运企业仍然面对着资金紧张和融资难等多重困境。

业界人士表示,随着《意见》的正式出台,将能极大缓解台商区航运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问题,增强水路运输企业做大做强的信心,促进台商区水路运输企业的良性发展。

水路运输企业扩大运力规模

最高可获350万元奖励

《意见》鼓励企业新增运力,对于企业新建或从泉州市域外购买船龄在15年(合)以内并在台商区入户、自有并合法经营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船,每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

另外,对于台商区水路运输企业总运力规模新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的,再奖励7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水路运输企业总运力规模已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增加5万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

对于台商区两家(含)以上(运力规模均为未达到10万载重吨)水路运输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运力规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新企业,给予新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企业在重组后运力规模基础上每增加5万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每家新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

对于开辟国际航线的水路运输企业也将给予奖励。根据《意见》,台商区水路运输企业新开辟以泉州港为出发港的国际航线(含港、澳、台湾本岛航线)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不低于36航次),每开辟一条国际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此外,鼓励台商区企业参航对台本岛集装箱班轮航线,对于参航企业每航班(泉州港至台湾本岛往返为一航班)补助7万元;通过台商区航运企业经营的泉台集装箱航班进出口,给予代理企业每标箱100元的奖励;引航费优惠50%;港口管理部门免收货物港务费,并积极协调港口企业对泉台直航集装箱装卸包干费优惠50%。

实施船舶贷款贴息政策

缓解企业资金难题

《意见》还提出,实施船舶贷款贴息。对于台商区水路运输企业新建成或从泉州市域外购买5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含)以内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节能减排标准的自有船舶所实施的项目贷款利息补贴(贷款款项必须用于建造或者购置完工船舶的实际支出),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同时,鼓励区内各金融机构把水路运输业列入信贷支持重点,并加强与水路运输业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船东提供各类授信及其他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要建立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水路运输企业的信贷规模。要根据水路运输业投资量大、周期长等特点,调整信贷结构,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开发手续简便、风险较低的融资品种,为水路运输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解决发展资金需求。对水路运输企业从泉州地区以外购买运输船舶入籍我区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融资方便,并根据该船舶的评估价格,尽量按不低于50%—60%的比例给予贷款。

获得奖励水路运输企业

五年内注册地址不得外迁

《意见》的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度的奖励补贴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其中,对台本岛集装箱班轮优惠政策有效期从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需要注意的是,获得奖励的水路运输企业需承诺5年(含)内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台商区,且5年内运力规模不得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企业所属船舶(含享受运力规模奖励的船舶)需落户台商区连续时间满5年(含)以上(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企业或所属船舶未满5年迁出本区的、在承诺经营期内出现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的,企业需全额退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

另外,《意见》还提出,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企业被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或“黑名单”管理,不得享受该政策。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已领取的奖励、补贴或补助资金,以后的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郭慧杰 陈桂生 通讯员 林芸 陈燕玲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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