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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区培育壮大总部经济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2019-03-13 15:56:09  作者: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

对现有综合性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分别进行经营贡献奖励和办公用房补助

《意见》还提出对现有综合性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分别进行经营贡献奖励和办公用房补助。其中,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规定,补助标准按50%给予补助。

职能型总部企业方面,对经认定的现有销售中心、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经认定的现有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认定的现有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企业的50%予以补助。

引导区外企业在台商区新设子公司,激励总部企业成长

《意见》提出,对区外企业在台商区新设立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且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返还,后3年返还50%。

此外,实行总部企业成长激励,对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在区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缴纳台商区税收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升级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将具备条件的区总部企业优先纳入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鼓励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对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每年给予运行费用补助,自认定起3年内,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自知识产权成果起5年内,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平台与自身研发活动有关的银行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30%予以贴息,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转化知识产权成果之日起5年内,平台与自身研发活动有关的银行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50%予以贴息,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将知识产权成果在台商区转化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可根据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当年税收贡献额,对其非财政资金购入与自身研发活动有关的设备予以一次性补助。采购区内设备占总采购设备金额80%以上的,可按不超过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当年税收贡献额60%予以补助;未达到80%比例的,可按不超过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当年税收贡献额40%予以补助。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引进区外知识产权成果在台商区落地的中介机构,可给予一定奖励,并根据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当年税收贡献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对将知识产权成果在台商区就地转化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可根据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税收贡献额,按照现有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政策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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