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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区培育壮大总部经济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2019-03-13 15:56:09  作者: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

桃城建工总部效果图

总部经济是台商区产业升级、品位提升的动力引擎,也是推进台商区城市副中心产业升级的战略选择。近日,台商区出让了位于洛阳镇上浦村、东园镇锦峰村的3幅经营管理总部用地。福建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泉州国泰建设有限公司分别摘得上述地块。截至目前,台商区总部经济区已有路港总部、灵通总部、力达总部、桃城建工总部、日春总部、公路一公司、中建名城等项目进驻,记者了解到,目前,力达总部、日春总部正在进行方案设计,路港总部已完成方案评审,灵通总部和桃城建工总部正在施工中。

□本报记者 郭慧杰 通讯员 骆炜晋 刘平珍 陈燕梅 文/图

据了解,为积极吸引区外企业在台商区设立总部机构,带动区外企业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高端要素向新区集聚,推动台商区总部经济区建设,增加台商区经济社会效益,2018年9月份,台商区印发了《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区外企业入驻总部经济区的意见》,对符合入驻总部经济区条件的区外企业,给予用地支持。同时,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培育壮大总部企业,推动有效投资,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台商区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所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进行相应的资金扶持,进一步促进台商区总部经济发展。根据《意见》,台商区所认定的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

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可享受开办补助、经营贡献奖励、规费减免和办公用房补助等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2017年1月1日(含)起在台商区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2017年之前在台商区注册的总部企业视为现有总部企业。

根据《意见》,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台商区给予开办补助、经营贡献奖励、规费减免和办公用房补助。其中,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开办补助。其中,科技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等综合型总部企业,给予实收资本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返还,后3年返还50%。

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台商区新建或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在台商区租用其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租金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助。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安排。

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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