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 泉州台商投资区 > 产业经济 > 正文
台商区培育壮大总部经济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2019-03-13 15:56:09  作者: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

灵通总部效果图

针对职能型总部企业,在开办补助、经营贡献奖励和办公用房补助给予相应的政策奖励

针对职能型总部企业,台商区也在开办补助、经营贡献奖励和办公用房补助给予相应的政策奖励。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当年计入台商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当年计入台商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到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以上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当年计入台商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第1年按照其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当年计入台商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第1年按照其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60%给予奖励;第2年起均可计息享受现有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奖励政策。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6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经认定的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以上经营贡献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标准按照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的80%予以补助。

1  2  3  



  •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法律顾问
  • 闽ICP备16011584号
  • 泉州台商投资区融媒体中心主办 地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邮政编码:362122
  • 泉州台商投资区融媒体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