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广大经营商户、业主:
根据上级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能力大培训大提升的部署要求,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自查整改遮挡门窗的广告牌招牌、畅通消防生命通道”有关事项倡议如下:
一、自查整改,是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二、自查整改,是应当遵从的行业准则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2021)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督函〔2022〕267号)文件要求,重点排查整治违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等相关安全规定的违规广告牌招牌。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户外招牌设置品质的通知》(泉城管〔2026〕39号)文件要求,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不应侵占道路建筑限界,不应影响车辆、行人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并应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不影响消防登高作业。
三、自查整改,是应当遵守的安全底线
遮挡门窗、阳台的广告牌招牌,会阻碍室内通风排烟、群众自救逃生及消防应急救援,危害极大。各经营商户、业主是户外广告牌招牌安全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谁设置、谁负责”的法定责任。请大家立即全面自查整改,对遮挡门窗、阳台的广告牌招牌,应按不少于门窗、阳台的大小、面积,拆除广告牌招牌的对应版面,或者整块拆除广告牌招牌,确保门窗、阳台不被广告牌招牌遮挡。
请大家共同理解、支持、宣传,立即行动起来,共建安全、宜居新区!
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