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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 关于严密防范新冠肺炎疫情从海上输入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快速扩散蔓延。为严防境外疫情从海上输入,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根据当前防控工作需要,通告如下: 海上作业人员出海作业时,须做好自身防护,尽量避免接触境外人员,防止感染新冠病毒。 严禁偷越国(边)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或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严禁任何企业、个人私自容留、藏匿、运送非法入境人员(含我国公民、外国人)。 违反本通告第二条之规定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偷越国(边)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六)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七)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检举偷(私)渡组织者、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员的接收者(企业),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国内疫情防控局面,守护美好家园。凡提供有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案件的,每起奖励10000元人民币,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24小时举报电话:110;27393110 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 2020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