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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警方通告
2020-02-04 22:25:08  作者:   来源:泉州台商公安   责任编辑:陈小妮

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一、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进入台商区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均应主动到住所地村民委员会或酒店前台登记,从抵达台商区之日起自觉执行居家或者积极配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不得隐瞒,情况每天一报,并全力配合相关管理。

二、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主等)对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不适症状,或者有湖北旅居史,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应当立即向所在乡镇报告,不得隐瞒病情疫情。

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主等)应当按规定采集和报送所有就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到达时间等信息。

四、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采集和报送所有承租人员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到达时间等信息。

五、严禁扎堆聚集、聚众聚餐,不得未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严禁非法散布涉疫情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七、严禁借疫情造谣滋事,编造、散布涉疫谣言,谎报疫情。

八、严禁借疫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九、严禁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诈骗。

十、严禁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伤害医护人员。

十一、严禁以暴力、威胁、拒绝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违反上述规定,拒绝接受或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教育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举报电话0595-27393110或110。

本通告自2020年2月4日起施行。

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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