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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期间泉州台商区查处3163起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2018-03-15 17:39:17 来源: 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 陈小妮  

核心提示

3月12日,历时40天的2018年春运落下帷幕。据统计,春运期间,泉州台商投资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共查处违法行为26起,区交警大队共查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3137余次。两单位分别对查处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总结分析,选出了典型案例,记者分列予以提醒。

□本报记者 黄雅珊 通讯员 庄永强 张恩梭

交通部门

记者从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了解到,春运期间,该大队加强客运源头执法监管,强化路面巡查和定点执勤,严管、严查、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经营行为,共出动执法车辆300辆次,出动执法人员1249人次,巡查里程2131公里,检查车辆2283辆次,联合执法119次。

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案例 2月7日下午,执法人员在泉州绕城高速张坂出入口春运服务岗检查时,调查取证得知孙某平驾驶闽DG15××货车运载83箱皮鞋从泉州晋江要到厦门,商定到厦门目的地收取运费500元。而孙某平当场无法提供货车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释法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案例 2月5日下午,驾驶员黄某辉驾驶闽CY82××客车从泉港区途经台商区东西大道春运执勤点路段。执法人员通过核对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发现该车批准的行驶路线是从泉港到三亚,批准的停靠站点是泉港、三亚,不包括东西大道春运执勤点路段,且该车行驶至东西大道春运执勤点路段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释法 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超限运输

案例 2月28日上午,执法人员在通港路张坂路段对驾驶员谢某辉驾驶的闽C870××四轴预拌运输车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和停车场地磅检测,该车车轴为四轴,车型为预拌运输车,车货总重62.61吨,超过总质量限值31.61吨。驾驶员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当场无法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释法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违法行为。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卸载超限部分货物,并予以处罚。

交警部门

记者从区交警大队了解到,春运期间,该大队每天按照上级部署,开展统一行动,在车流量大、交通状况复杂、人流较为集中重点区域、主要干道设置春运临时执勤点,对所有营运客车、旅游包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登记。春运期间,该大队共查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3137起。其中,酒驾22起,醉驾5起,车辆超员763起,货车超载18起,涉牌286起,涉证230起,未戴安全头盔306起,未系安全带1354起,其他违法行为153起。

无证驾驶摩托车

案例 3月6日上午,王某鹏在县道309线通港路4公里处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违法行为,被大队民警当场查获,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释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酒后驾驶

案例 3月6日晚,郭某辉饮酒后驾驶闽C290××二轮摩托车,在东园派出所路段被台商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65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

释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货车超载

案例 3月8日,区交警大队民警在洛阳执法站路段查获何某明驾驶车牌为川S519××的重型自卸货车(渣土车)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违法行为,(实载质量30250kg,核载质量12700kg),处以记6分,罚款1500元的处罚。

释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记3分,警告或罚款200元,扣留车辆至违法行为消除;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达100%的,记6分,罚款500元,扣留车辆至违法行为消除;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记6分,罚款1500元,扣留车辆至违法行为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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